陕西四腾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冯某、陕西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9063号 原告:冯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陕西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冯某与被告陕西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冯某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