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745号
申请人: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四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
法定代表人:熊悟。
申请人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价值592940.97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价值592940.97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3484.7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新疆盛世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