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615号
原告:荷兰安祖公司,住所地荷兰布莱斯维克市红掌路**(2665KV)。
法定代表人:伊万.万.德.克纳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高县***********块。
法定代表人:MAARTENCORNELISVANHERK。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君,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名卉景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所涉品种:品种号为CNA20080315.8、名称为“安祖阿布顿”。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荷兰安祖公司、昆明安祖花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麒天
审 判 员 石静涵
审 判 员 邓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文婷
书 记 员 宋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