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民初173号
原告:甘肃纳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社。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六社79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甘肃纳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纳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以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纳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甘肃纳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