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264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490163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8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诉讼费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6618163元。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恢4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