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万达4号楼8楼10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回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财政局北楼。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项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青海顺成水利水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6号2幢3-3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原审第三人青海顺成水利水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11月24日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三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70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0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