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152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1诉前调确120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4533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3300元转为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1诉前调确120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