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184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