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2222号
原告:温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原告温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