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4民初797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将军桥盛新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01293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与被告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