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与***、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22执保90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康伦开,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第三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诉讼财产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海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