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2民终2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四路13号雅图商业城西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汝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球、范威威,均为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迎春,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雄,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的父亲。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9号地质大厦9、10楼。
法定代表人:许培德,该院院长。
上述两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卢建欣,均为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肇庆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威威、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迎春、谢启雄、原审第三人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卢建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肇庆城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全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据此作出判决错误。(一)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固检测公司)所作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缺乏材料支持、明显论证不足,其鉴定意见不足以采信,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1.该鉴定报告第七点“原因分析”无具体分析涉案房屋受损的原因,亦无论证究竟是***自身原因或者案涉工程设计、施工原因,或由于多方原因造成房屋受损。如果是因案涉工程设计、施工原因造成,又是其中的哪个环节造成。对此,该鉴定报告均未进行论述和分析。事实上,通观整篇报告之后,也不能清晰地了解到案涉房屋受损究竟是何种原因引起;2.该鉴定报告缺乏真实、充分、全面的材料支持。首先,鉴定人员没有对***房屋范围内或附近的土地进行勘察,也没有进行取样勘察和实验分析,无法获取和查明案涉房屋的地质资料。其次,从该鉴定报告第五点“原始资料调查”一栏,可以反映出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不仅没有获得***建造案涉房屋的勘察资料、设计资料、施工图纸、结构图纸等材料,也没有获得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工程施工材料,只是借鉴了先前存在的两份案涉鉴定报告。最后,从该鉴定报告第六点“损坏检查情况”一栏,可以明确鉴定人员只对案涉房屋拍摄了100多张照片并就该些照片所反映的房屋外观及现状等进行了说明。鉴定人员仅仅在此基础上推断出所谓的“主要原因”,得出意见过于草率,明显缺乏材料的支持,有失客观、公正。(二)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案涉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房屋损害也有责任,但又没有说明该两家单位究竟应承担的责任的程度。导致出现这样的判决,原因正在于前述鉴定报告没有论证得出***房屋受损的真正原因,致使一审法院也无法查清原因,亦无法分清案涉多方主体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退一步讲,肇庆城建公司作为发包人,即便在承担责任后对案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享有追偿的权利,但一审法院依据前述论证不足的鉴定报告作出如此模糊的认定,势必严重影响到肇庆城建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三)稳固检测公司并不具备价格评估的鉴定资质,《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仅有造价员编写,没有造价师的签章,内容、形式违法,7因此该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1.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发出的《关于增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的通知》中,将稳固检测公司列入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单,该列入的期间仅仅限于2012至2013年度,而本案的鉴定时间发生在2016年,可见鉴定之时该鉴定机构并没有入库。即便该鉴定机构入库,但其入库之时的鉴定资质也仅仅是房屋安全鉴定,并不包括造价鉴定。因此,该鉴定机构在鉴定之时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2.该鉴定意见的相关鉴定人员并不具备造价工程师资质,没有造价工程师签章,仅由造价员编写后作出,明显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属无效。
二、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案涉工程施工与***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大小的情况下,判令肇庆城建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错误。1.至今为止,***一直没有提供其建造案涉房屋的勘察资料、设计资料、施工图纸、结构图纸等材料,无法查实案涉房屋范围内土地的地质情况,也无法查实其房屋的设计、施工等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建设规范要求,因此无法排除***自身行为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在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的JK-C2014JD00541《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到了案涉工程的东南角(即靠近案涉房屋)地面下3.2m处是存在淤泥层的,厚度为3.8m。因此,肇庆城建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房屋的地基基础不能用于房屋建设,或即便可以用于房屋建设,但建设时也有着更为严格的技术要求,而***的建设尚不符合该技术要求。
三、一审法院在鉴定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仍然采信稳固检测公司出具两份报告,程序严重违法,并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因此,在肇庆城建公司已经对稳固检测公司出具两份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相关鉴定人就必须出庭作证。法律没有规定在没有缴纳出庭费用的情况下,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以肇庆城建公司未缴纳出庭费用为由,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并采信该两份鉴定报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稳固检测公司在收取高额鉴定费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那么,其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应被视为其合同上的一种附随义务,其有义务向肇庆城建公司或法庭解释、说明得出鉴定意见的论证、分析过程等。另外,该鉴定机构在已收取高额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再收取1.5万元的高额出庭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比照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本案鉴定人出庭可能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也远远达不到1.5万元的程度。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用稳固检测公司的两份鉴定报告,且没有查明房屋受损的真正原因,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所作判决也是错误的,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肇庆城建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理由如下:一、稳固检测公司作为经合法批准的鉴定机构,其资质已经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肇庆城建公司提出由稳固检测公司进行鉴定,在征求***及两原审第三人的意见后,由一审法院委托稳固检测公司进行鉴定,肇庆城建公司如认为该鉴定报告具备不应当采纳的情形,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稳固检测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物结构安全监测鉴定报告》相吻合,两鉴定机构所作的结论都能证明***房屋属于危房这一事实。二、对于***房屋受损的因果关系问题,稳固检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已经有论述,***并非专业人士,只能以鉴定结论为证据。肇庆城建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房地产企业,其对两份报告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庭审已经证实肇庆城建公司在***房屋邻近位置进行地下挖掘作业,其也预见地下挖掘作业对周边房屋可能会产生影响,从而提前对房屋进行了鉴定,并作出愿意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承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肇庆城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该损害是***故意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三、肇庆城建公司作为新天地基建项目的发包单位,其行为对***房屋造成的损害有直接责任,至于其与其他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分担,应当由其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驳回肇庆城建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建筑公司书面答辩称,***房屋出现损害与深圳建筑公司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稳固检测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关于房屋受损的原因分析论证不足,缺少对***房屋自身质量问题作出鉴定。***房屋原来是水塘,稳固检测公司应当要求***提供房屋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材料,现所作的鉴定报告依据不足,缺少全面充分的论证,不应当作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且从稳固检测公司的经营范围看,该公司不具备价格评估的鉴定资质,其所作的《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不应采纳,重建造价过高,理据不足。二、深圳建筑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职责,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数据都是合格的,工程竣工后均通过了验收,并不存在过错。倘若涉案房屋的损失确因本案工程而造成,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肇庆城建公司作为工程的投资人,理应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负责,现其没有尽到安全生产职责,房屋损失的责任应当由肇庆城建公司承担,深圳建筑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案项目在施工时基坑稳定,支护体变形小均无超过报警值,未发生基坑渗水、漏水、坑底隆起等情形,检测数据都是合格的。***房屋在基坑开挖前两年已经发生倾斜,从房屋鉴定到开挖前21个月都是没有数据的,在开挖过程中支护体变形在警报值范围内,基坑回填后的五个月房屋还在持续变形倾斜,无稳定现象,说明涉案房屋变形与基坑开挖无直接联系。
地质勘察院书面答辩称,***房屋出现损害与地质勘察院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稳固检测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关于房屋受损的原因分析论证不足,缺少对***房屋自身质量问题作出鉴定。***房屋原来是水塘,稳固检测公司应当要求***提供房屋勘察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材料,现所作的鉴定报告依据不足,缺少全面充分的论证,不应当作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且从稳固检测公司的经营范围看,该公司不具备价格评估的鉴定资质,其所作的《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不应采纳,重建造价过高,理据不足。二、地质勘察院作为项目的设计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结合周边环境及地质资料,采用内支撑加灌注桩的支护方案,外侧两排搅拌桩加内侧喷射混凝土的止水方案,该方案按照基坑管理办法进行专家论证及评委通过,设计符合规定,基坑验收合格。在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过程中,地质勘察院紧密跟踪,各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未发生漏水现象,***房屋出现下沉与设计方案无关。倘若涉案房屋的损失确因本案工程而造成,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肇庆城建公司作为工程的投资人,理应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负责,现其没有尽到安全生产职责,房屋损失的责任应当由肇庆城建公司承担,地质勘察院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案项目在施工时基坑是稳定的,支护体变形小均无超过报警值,未发生基坑渗水、漏水、坑底隆起等情形,检测数据都是合格的。***房屋在基坑开挖前两年已经发生倾斜,从房屋鉴定到开挖前21个月都是没有数据的,在开挖过程中支护体变形在警报值范围内,基坑回填后的五个月房屋还在持续变形倾斜,无稳定现象,说明涉案房屋变形与基坑开挖无直接联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肇庆城建公司按照稳固检测公司对***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书计出的数额2097968.87元赔偿,再加重建图纸费(含绘制、晒图、审批等费用)20000元、报建费2650元、规划技术费3693元、测量费700元,共27043元,合共2125011.87元,并由***负责拆除重建;2.由肇庆城建公司按肇庆市关于安置拆迁临时居住住房每平方每月12元的标准,***住房面积577.89平方,每月应补偿6934.68元,租赁两个停放车位每月600元,每月合共7534.68元,直至重建房屋入住为止,搬迁回迁费(含包装费、人工费)按实际支付;3.由肇庆城建公司赔偿***损毁的物品合共为35200元;4.由肇庆城建公司负责赔偿50000元作为本次事件对家人造成的身体及精神损害赔偿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21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向建设个人***颁发肇城规端(私)建字第〔2009〕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为端州区77区菊苑20号,建设项目名称为私宅一幢,结构为框架,层数4.5,建筑面积548㎡。
上述私宅于2009年12月起放线定位,2010年3月开始建设,2010年6月25日建好封顶,为四层半钢筋混凝土结构,主体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梁、板承重,180mm、120mm厚砖墙围护。2010年10月,上述房屋经装修完毕,***一家人于2011年入住使用。
2011年11月1日,肇庆市住建局向房地产权属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屋坐落端州区77区菊苑20号,层数5,建筑面积577.89㎡,2009年12月新建所得,规划用途住宅,登记时间2011年10月19日。
与***的上述房屋的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名称为安逸新天地项目,由肇庆城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分别作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为承包方),双方于2012年1月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于2012年2月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共同承包安逸新天地项目的地质勘察、基坑支护设计以及该项目的基坑支护和土方挖运工程。
2013年7月起,施工单位对上述安逸新天地项目进行基坑土方开挖工作,同年12月3日挖至底部,2014年1月23日完成地下室底板建筑,2014年5月底完成地下室回填工作,同年12月9日通过验收。
***的房屋在入住使用后至在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前并未受到损害。在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后,挖至地下室第三层时,约2014年2月份后***的上述房屋出现倾斜、开裂等损坏情况,位于***房屋附近的其他房屋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端州区77区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向肇庆城建公司对于安逸新天地项目的施工提出意见及要求。2012年1月31日,肇庆城建公司复函:你们2012年1月6日致我公司的《意见及要求》已收,你们担心新天地项目施工可能会对你们的房屋安全造成影响,我们表示充分的理解,施工中,我公司将采取充分而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你们房屋的安全。现就你们关注的问题答复如下:施工安全及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仅你们关注,我们公司更是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会依法依规严格监控。具体安全措施和监控程序为:首先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支护(包括支护和止水)设计;然后由市安监站组织专家对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进行评价,只有通过专家评估并确认支护方案安全可靠后,基坑才能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不仅施工单位要进行周边环境影响观测,我公司将聘请专业的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观测,实时、动态观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影响程度,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基坑支护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我公司将及时向你们通报方案的详细设计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听取你们的有益建议。如因我公司的施工原因导致你们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受到损害的,我公司承诺:(一)委托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版)对受损情况进行鉴定;(二)根据鉴定结果分不同情形予以维修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1.鉴定等级为A级的,予以维修;2.鉴定等级为B级的由业主选择维修或重建;3.鉴定等级为C级和D级的按原状标准予以原址重建;(三)在以上维修或重建过程中,需要临时租赁房屋居住的,我公司承担租赁费用和合理的搬迁费用。后施工单位对77区与新天地工地相邻的菊苑小区半边道路用铁皮围闭并继续进行施工。
2012年2月,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依据肇庆城建公司的委托对新天地基建项目工地周边的房屋作出检测鉴定,其中对***的上述房屋出具编号为仲恒鉴字[2011]SW0379-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主要检查情况综述,目前房屋室内各个构件基本保持完好,未发现有明显损坏现象;鉴定结论: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该房屋为“完好房”;处理建议: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的基坑开挖至负三层地下车库后,77区菊苑小区部分地段开始出现地质沉降,周边多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倾斜和损毁。其中***的上述房屋自2014年2月起向西倾斜,然后逐步出现屋柱、屋梁、墙体开裂,地砖爆裂,门窗、壁柜、衣柜变形,部分天花板被震裂脱落,附属建筑遭破坏等情况。由于地质继续沉降,房屋继续倾斜,肇庆城建公司于2014年8月委托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门检测。2015年7月16日,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肇庆城建公司的委托对***的上述房屋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JK-C2014JD00541,检测结论:1.该建筑物主体为4层局部5层框架结构,平面布置为矩形,首层层高为4.2m,二、三层层高均为3.0m,四层层高3.2m,五层层高3.0m;2.该建筑物上部承重结构目前的侧向位移为2mm~148mm(H/6100-H/82),部分测点超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表6.3.5关于多层建筑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限值(H/450);3.该建筑物部分柱批荡存在水平或竖向裂缝,裂缝宽度为0.05mm~0.2mm;部分梁侧面存在竖向裂缝,裂缝宽度为0.1mm~0.20mm;个别板底存在平行楼板短跨的裂缝,裂缝宽度为0.15mm,部分楼板底存在板角斜向裂缝,裂缝宽度为0.2mm~0.3mm;4.该建筑物部分墙体沿门角部存在水平、竖向或斜向的裂缝,裂缝宽度为0.05mm~0.2mm,部分墙体与梁、柱交接处存在水平或竖向的裂缝,裂缝宽度为0.1mm~0.2mm。部分墙体存在竖向或斜向裂缝,裂缝宽度为0.05mm~0.2mm。部分墙体和楼板的装饰层存在空鼓、松动现象。室外地坪与主体结构墙体存在脱离现象,脱离宽度为1.0mmm~2.0mm。围墙及室外洗手台与该建筑物主体结构存在脱离现象,脱离宽度为4.0mm~11.0mm。安全性鉴定结论:综合建筑变形和裂缝检测结果及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1.该建筑物主体整体向西北方向发生了倾斜,且部分测点的侧向位移超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表6.3.5关于多层建筑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限值(H/450),表明该建筑物存在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2.温度变化、材料收缩是该建筑物部分柱批荡、梁、板及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施工质量缺陷是装饰层空鼓、松动的主要原因;地基土受扰动变形是室外地坪、附属围墙、室外洗手台与该建筑物主体结构脱离的主要原因;3.以建筑物变形和裂缝检测结果为依据,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77区菊花20号楼安全性等级评为Dsu级,即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严重不符合该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处理建议:1.建议对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变形进行处理;2.对构件存在的裂缝进行封闭处理,对建筑物存在的其它损伤进行修复处理;3.以上处理时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合格后应加强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各类构件的维护与管理。
***与建设单位肇庆城建公司对于其房屋受损赔偿情况进行协商,无果,***于2015年11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肇庆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的涉案房屋安全性、受损原因及如需修复或重建所需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由***、肇庆城建公司、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共同选定的稳固检测公司对***的上述房屋现时的安全程度、损坏原因及界定房屋损坏责任进行鉴定。
稳固检测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员进行现场检测,后作出稳固鉴字[2016]M0180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原因分析:1.房屋垂直度向西有较大偏差的主要原因为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对该房屋地基基础产生扰动和产生水土流失引起该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所致;2.房屋墙体在门、窗洞边角位处、电开关暗线埋置处、夹板天花拼接缝处、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出现开裂,符合材料温度收缩变形引起的特征,但首层大厅北墙中部出现西高东低斜向裂缝与该房屋垂直度向西出现明显倾斜相一致,表明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导致该房屋部分墙体、楼板出现开裂和部分饰面瓷砖出现开裂、空鼓、松动现象;3.首层室内、外局部地面出现下沉、开裂现象以及围墙、室外洗手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出现分离现象的主要原因为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对该房屋地基土产生扰动和水土流失所致;4.综合上述,房屋的倾斜损坏程度和出现裂缝的部位、形状、特征综合分析,经与仲恒鉴字[2011]SW0379-5号鉴定报告相比较,上述西北面相邻工程项目施工对肇庆市端州区新园路77区菊苑20号房屋损坏有影响,导致该房屋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房屋垂直度向西有较大偏差,各层楼地面向西有明显倾斜现象,部分楼板出现开裂现象,室内、外地面局部出现下沉、开裂现象,围墙、室外洗手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出现分离现象,个别墙体出现斜向裂缝,部分墙体饰面瓷砖出现开裂、空鼓、松动现象。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广东省××州区××号房屋的损坏主要表现为:房屋地基基础有明显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导致房屋垂直度向西有较大偏差,其偏差值超出国家现行规范允许值要求,各层楼地面向西有明显倾斜现象,部分楼板出现开裂现象,室内、外地面局部出现下沉、开裂现象,围墙、室外洗手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出现分离现象,个别墙体有斜向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在门、窗洞边角位处、电开关暗线埋置处、夹板天花拼接缝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分离裂缝,部分饰面瓷砖出现开裂、空鼓、松动现象,部分墙体有渗水痕迹及脱灰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危险性等级为C级,上部承重结构危险性等级为C级,围护结构危险性等级为C级,综合评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局部危房)。处理建议:鉴于该房屋主体结构整体倾斜严重,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作拆除重建处理。肇庆城建公司支付稳固检测公司的鉴定费用为30894.50元。
稳固检测公司并作出《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稳固[2016]价鉴字第232号):房屋损坏修复或重建鉴定意见: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6]M0180号),该房屋损坏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有明显不均匀沉降的迹象,导致房屋垂直度向西有较大偏差,其偏差值超出国家现行规范允许值要求,各层楼地面向西有明显倾斜现象,部分楼板出现开裂现象,室内、外地面局部出现下沉、开裂现象,围墙、室外洗手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出现分离现象,个别墙体有斜向开裂现象,部分墙体在门、窗洞边角位处、电开关暗线埋置处、夹板天花拼接缝处有开裂现象,部分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合处有分离裂缝,部分饰面瓷砖出现开裂、空鼓、松动现象,部分墙体有渗水痕迹及脱灰现象。经综合分析研究,该房屋的修复方式采用拆除重建。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经全面认真分析、计算,按上述的施工方案,我司鉴定结果如下:广东省××州区××号房屋的损害赔偿重建总造价为:2097968.87元,其中土建装饰部分为1839370.19元,安装部分为258598.68元。肇庆城建公司支付稳固检测公司的鉴定费用为209796.88元。
肇庆城建公司对稳固鉴字[2016]M0180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提出了复议申请,认为:相关鉴定人员在本次鉴定过程中缺乏应有的专业水准,对“原因分析”的意见缺乏应有的专业分析和论证,得出意见过于草率且明显依据不足。稳固检测公司遂对肇庆城建公司提出的复议问题进行了复函如下:1.我司出具的稳固鉴字[2016]M0180房屋鉴定报告中对广东省××州区××号房屋的损坏原因分析清晰、明了、论证充分,请仔细查看报告,至于是相邻肇庆市安逸新天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哪个环节造成影响的并不属于本案委托鉴定目的“明确房屋安全程度、损坏原因及界定房屋损坏责任”的内容;2.我司出具的稳固鉴字[2016]M0180房屋鉴定报告第五点“原始资料调查”中第1、9已列明委托方未能提供部分资料,但所述资料有无与本案委托鉴定目的“明确房屋安全程度、损坏原因及界定房屋损坏责任”关系不大;3.委托单位提供肇庆市安逸新天地工程项目施工前对该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扫描件,该报告显示鉴定单位为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仲恒鉴宇[2011]SW0379-5,鉴定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委托单位为肇庆城建公司,且该报告评定肇庆市端州区新园路77区菊苑20号房屋完损等级为“完好房”,房屋当时的垂直度0.05%~0.25%不等,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4.委托单位提供肇庆市安逸新天地工程项目施工中对该房屋进行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扫描件,该报告显示鉴定单位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JK-C2014JD00541,鉴定日期为2015年07月,委托单位为肇庆城建公司,且该报告评定肇庆市端州区新园路77区菊苑20号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房屋当时的垂直度向西最大偏差为1.22%,不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5.我司于2016年06月27日对广东省××州区××号房屋进行鉴定时(施工后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综合评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局部危房),房屋当时的垂直度向西最大偏差为1.447%,不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综合上述肇庆市安逸新天地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期三次鉴定的数据结果以及房屋垂直度等损坏发展的趋势,广东省××州区××号房屋周边邻近除上述工程项目施工外并无其它大型工程在施工,由此得出上述房屋损坏原因清晰、明了。
诉讼中,肇庆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进行质询。一审法院通知肇庆城建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缴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但肇庆城建公司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缴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稳固检测公司没有派员出庭。
又查明:稳固检测公司的原名称为广州市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014年8月,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稳固检测公司核发证书编号为穗建筑检证字01002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2012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粤高法[2012]430号通知,增补稳固检测公司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的起诉意见和肇庆城建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的陈述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稳固检测公司作出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二)涉案房屋的安全程度、损坏原因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三)涉案房屋的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在诉讼中依据肇庆城建公司的申请委托稳固检测公司对涉案房屋安全性、受损原因及如需重建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稳固检测公司由***、肇庆城建公司、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共同选定;稳固检测公司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重建造价鉴定的资质,并入库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稳固检测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派员现场检测后作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故上述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涉案房屋安全性、受损原因以及重建所需费用的依据。
(二)涉案房屋的安全程度、损坏原因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稳固检测公司作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中的“原因分析”和“鉴定意见”,并结合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天地基建项目动工前对***的上述房屋评定为“完好房”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房屋受损原因是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所致;认定该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局部危房)。同时依据稳固检测公司作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中的关于“鉴于该房屋主体结构整体倾斜严重,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作拆除重建处理”的处理建议和肇庆城建公司在给叠翠新村(即77区)业委会并菊苑部分业主的复函中关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为C级和D级的按原状标准予以原址重建”的承诺,肇庆城建公司应承担重建或负担重建的费用的民事责任。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分别作为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且共同为上述项目的承包方,对于***的涉案房屋受到损害也有责任,但***在本案中没有向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主张赔偿权利,肇庆城建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深圳建筑公司、地质勘察院主张。对于***提出对涉案房屋拆除重建并由肇庆城建公司承担重建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涉案房屋的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认定问题。依据稳固检测公司作出的《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稳固[2016]价鉴字第232号):广东省××州区××号房屋的损害赔偿重建总造价为:2097968.87元,其中土建装饰部分为1839370.19元,安装部分为258598.68元。肇庆城建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2097968.87元。对于***提出肇庆城建公司按照稳固检测公司对本人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书计出的数额2097968.87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提出肇庆城建公司赔偿重建图纸费(含绘制、晒图、审批等费用)20000元、报建费2650元、规划技术费3693元、测量费700元,合共27043元,以及住房和车位每月以租金7534.68元(计算至重建房屋入住为止)、搬迁回迁费(含包装费、人工费)的诉讼请求,由于上述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调整。此外,对于***提出肇庆城建公司赔偿物品损毁赔偿费合共为35200元和对家人造成的身体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肇庆城建公司提出的***的房屋受损并非直接由于涉案项目的建设导致、稳固检测公司的鉴定报告无效的答辩意见,由于肇庆城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位于广东省××州区××号房屋由***拆除重建;二、肇庆城建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赔偿位于广东省××州区××号房屋的重建损失2097968.87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80元(***已预交2500元),由***承担1513.24元,肇庆城建公司承担23166.76元。肇庆城建公司承担部分,由肇庆城建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一审法院缴付。案件鉴定费用为30894.50元、209796.88元,合计240691.38元,由肇庆城建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另查明,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5〕340号《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转移机构(2015年修订)(第二批)的通知》,稳固检测公司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房屋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关于***房屋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肇庆城建公司上诉称稳固检测公司作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中并无对***房屋损害产生的原因作出分析,不应采纳该鉴定报告。对此本院认为,稳固检测公司作为司法委托入选机构,具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格,且系由肇庆城建公司及***等协商一致选择稳固检测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受损原因鉴定的机构,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肇庆城建公司虽对该鉴定报告存异议,但是其并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足以反驳,本院对肇庆城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结合稳固检测公司作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的“原因分析”和“鉴定意见”、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天地基建项目动工前对***的房屋评定为“完好房”的鉴定结论,以及2012年1月31日肇庆城建公司复函给叠翠新村业委会并菊苑部分业主中关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为C级和D级的按原状标准予以原址重建”的承诺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房屋受损原因系肇庆城建公司的安逸新天地项目施工所致并由肇庆城建公司承担重建或负担重建的费用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房屋重建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肇庆城建公司上诉称稳固检测公司并不具备评估造价的鉴定资质,故不应采信《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涉案房屋重建价格为2097968.87元的造价结论。对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房屋因肇庆城建公司安逸新天地项目的建设施工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已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房屋现经鉴定为C级楼房,合法财产已受损害,日常生活受到影响。***在与肇庆城建公司关于房屋损害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后肇庆城建公司要求对***房屋受损原因及重建费用进行鉴定,且双方选定稳固检测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稳固检测公司虽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但从其经营范围看,其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稳固检测公司所作的《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虽有瑕疵,但结合本案纠纷历时已久、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稳固检测公司进行鉴定、***房屋受损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参照上述《房屋损害赔偿重建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涉案房屋重建价格为2097968.87元的造价结论,判决由肇庆城建公司赔偿***房屋重建损失2097968.87元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至于肇庆城建公司上诉所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肇庆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2元,由上诉人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碧媛
审 判 员  李小冬
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