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玖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玖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126号
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玖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94428461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胥路智慧创意产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玖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3634.74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请求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玖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83634.74元,冻结期限为1年。
保全费2438元,由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