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8772号
申请人: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两淮新城******。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住所地宿州市东昌西路国际新天地****v>
法定代表人:蒋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和车牌号皖L×××××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江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皖L×××××号重型自卸货车和车牌号皖L×××××的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一年。
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则视为自愿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在查封期间,查封物由权利人保管和使用,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与等其他转移查封物权利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置抵押、用益物权等其他物权上负担行为,不得实施损毁、灭失等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灭失的行为,否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