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852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彬,男,1975年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昌路西侧国际新天地A-1号楼1811室。
法定代表人:蒋彪,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志彬、被告***、被告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常茂泉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周 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