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思创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担保人张鑫,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思创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启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诉前调73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由被执行人自2023年1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至少支付申请执行人*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止,由担保人张鑫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执30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如恢复执行,应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