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179号
原告: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福清市华盛包装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37521821M。
法定代表人:郑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波,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祖镜,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万达华城20号楼1单元5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8QKB83。
法定代表人:苏步文。
被告:***,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欢欢
人民陪审员  高享华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婷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