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8财保616号
申请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张寨镇学府家苑A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侯**,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款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款26万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