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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2695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388656771。
法定代表人:侯杨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丰,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