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285号
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张寨镇学府家苑A楼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侯杨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合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类 萍
书 记 员 龚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