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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285号
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张寨镇学府家苑A楼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侯杨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圣天钢建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合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类 萍
书 记 员 龚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