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621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388656771。
法定代表人:侯杨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1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