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2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388656771。
法定代表人:侯杨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