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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8民初1156号
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
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五路清华园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虎,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侯杨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谭小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二交付盖章的蒙阴县清华园学校1#教学楼和报告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竣工备案材料(以法律对顶和合同约定应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的为准),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以返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对其施工的清华园学校两栋教学楼、食堂进行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暂定90万元;4、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2、3、4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清华园学校建设项目中教学楼、食堂、报告厅的土建工程、基础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一施工,被告一应当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因被告一系个人,无法办理项目建设备案,被告一挂靠被告二,以被告二的名义与原告又签订了《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双方确认教学楼固定单价为145元/平方米,工程采用721付款方式,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20%,满三年后付10%。合同还约定被告二应当提供相关工程资料,配合有关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2018年10月29日,被告一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一剩余部分工程未施工,由原告委托第三人施工完成,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报送项目竣工结算资料。202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候杨康发送了《工程结算催促函》,要求被告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组织验收,而二被告至今未办理,且未配合原告办理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经原告自行核算,原告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其中外墙涂料已经部分脱落,2021年1月5日,原告向二被告发送了《工程维修通知函》。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二被告至今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综上,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承担保修责任。
被告***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为蒙阴县教育体育局公开招标投标工程,被告方中标后,该局作为工程发包人与被告方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系备案合同。2、原告诉称的施工合同与招投标设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因而既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亦不能参照适用。3、案涉工程先进场施工后组织招投标,为彻头彻尾的虚假招标,系招标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围标、定向中标的方式实施,已涉嫌违法犯罪,因此,中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同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4、案涉工程款应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确定,原告主张返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就擅自使用,依照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被告***的答辩意见中的第1、2、4、5答辩意见,同时补充以下几点内容:1、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无法办理案涉项目的相关手续因此借用我公司相应资质,以上自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方在被告***借用我公司资质之前就已经确定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进行施工,并且明知后来***是借用我公司资质用于办理备案手续等,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合同双方系原告与被告***正式履行;2、涉案工程存在多份合同,可以证明本案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应以备案合同为准,同时,如法院不认可备案合同的结算效力,退一步也应按原告在诉状中自认的合同的固定价予以结算,如按原告自认的价格进行结算的话,原告或体育教育局应支付工程价款约为2100余万元,目前向我公司仅支付1800余万元,余款至今未付;3、关于诉状中原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100万元,结合上述第二点内容,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4、关于原告诉请中的支付维修费90万元的诉请,被告认为涉案工程原告方或教育体育局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对于其质量问题不应再主张,其次,如法院支持相应的维修的话,也应当由被告***在质保期质保范围以及因***的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义务,而非承担赔偿的义务;5、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6、被告公司保留向原告或教育体育局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诉权。综上几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对被告公司的诉请。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一、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将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两栋教学楼、报告厅、餐厅发包给***施工,合同约定教学楼单价为1460元每平米,报告厅为1650元每平米,餐厅为1450元每平米,承包模式为交钥匙工程,***应完成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证明2018年10月29日***进场施工后,***挂靠被告公司于2018年12月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单价与证据一中的单价相同,合同专用条款14.1.1条约定被告公司逾期报送项目竣工资料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1000元每天的损失。
证据三、投标备忘,证明施工期间二被告确认案涉工程教学楼建筑面积及单价,报告厅建筑面积及单价,餐厅的建筑面积及单价,案涉工程合同价款增加为21096453元。
证据四、银行转账记录35页和借条,证明原告累计向二被告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0392108.77元。
证据五、工程结算催促函和2020年8月3日微信截图,证明为了尽快完成项目竣工备案手续,202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了工程结算催促函,要求被告公司尽快办理增减项目核算及结算,并办理项目竣工备案验收手续。
证据六、案涉工程外墙照片,证明质保期内案涉工程外墙抹灰、真石漆发生脱落,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维修。
证据七、工程维修通知函、2020年1月5日微信截图,证明原告向***发送了工程维修通知函,要求***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证据八、被告***组织人员围堵大门的照片,证明被告***以原告欠付工程款为由组织人员拉横幅围堵学校大门,对原告的名誉损失造成损害。
证据九、案涉工程部门图纸,证明***未完成的施工内容主要有报告厅外墙保温、吸音板、纱窗、篮球馆地板、篮球馆和报告厅的照明灯、散水、通风系统、门窗、玻璃与图纸要求不符。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施工合同签字盖章的内容真实性认可,对后面加的两张纸与合同无关不认可。虽然对真实性认可,但是***最早到项目现场,是在没有任何图纸和方案下,仅是确定由***进行施工,对合同项下的面积、单价均不认可。从证据二上可以看出涉案工程是由蒙阴教育体育局公开招标的工程,我们会举证证实教育体育局招标的时间与该证据的时间是同一时间,意味着原告方在明知涉案工程为政府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通过组织虚假招投标试图改变中标的结果,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其提交的证据二不能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同时也证明原告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对证据三投标备忘的过程当时原告方提出报告厅按照定额价格进行计算,后来提出下幅9%,原告方提出他们计算的定额价是2500每平米,下幅以后是2275,后来为了好计,改为2277,现在***认为就是定额价为2500每平方与实际定额价相差非常大,原告方利用当时时间紧迫,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与***签订了这样一个价格,刚才原告说是***逼迫他们签订的显然不符合情理,备忘录上面写明了面积以最终的实际建设面积计算,所以备忘录里载明的相关面积仅是暂定面积。对证据四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证据五催促函是建立在原告方就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8、9月份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多次催促原告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告方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商未果,因为原告方已经违规使用,所以原告方再要求提供相关的工程资料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对证据六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不知道形成时间,而且正是因为原告擅自投入使用,所以无权再以质量为由提出自己的主张。对证据七质证意见同证据六。对证据八照片真实性不认可,未看到大门围堵。对证据九施工图纸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质证意见同被告***质证意见,补充一下,第一份证据合同的后两页明显是添加上去的,对于三信不予认可,并且投标备忘系复印件,与原告举证的投标备忘内容明显矛盾。对证据三同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四银行转账记录庭后提供质证意见。对证据五质证意见同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六首先未见到相应照片,其次即使照片真实合法,我方对照片的三信均不予认可,不能达到原告所证明目的。对证据七质证意见同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八未见到相应证据,其次我方对该事宜不知情。对证据九不能达到原告所证明目的,其次,结合该证据原告的证明目的与前几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均直接指向被告***,该证明目的与原告的第一份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主体如果适格的话,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是***,而非被告公司。另外,从第一组证据可以明确证明原告系明知被告***是个人无施工资质,而将案涉工程直接发包给***个人施工,对于后应完善备案手续,要求***借用我公司资质,仅用于完善相关工程手续。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2.工程地点:蒙阴县蒙山四路和蒙山五路。4.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已落实。5.工程内容: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教学楼1#、宿舍楼2#、食堂1#、报告厅1#的土建工程、基础装修/交钥匙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并案附件1《投标备忘》的约定执行。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按现行的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本合同价格包含文明措施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为交钥匙工程价格):教学楼两栋价格为1460元/平方米;报告厅一栋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食堂一栋价格为1450元/平方米;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总价以最终实际建设建筑面积计算。3.单项变更费用一万以内不予签证;4.基础超深部分不超过单栋整量的百分之十不予签证。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入场施工。
2018年12月5日,经蒙阴县教育体育局招标,被告***借用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并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蒙阴县育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规模6282.41平方米,中标价为10290445.03元,中标工期18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项目负责人裴智慧。中标后,蒙阴县教育体育局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2月3日,经蒙阴县教育体育局招标,被告***借用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投标并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名称蒙阴县育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工程规模6387.15平方米,中标价为12034633.89元,中标工期15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项目负责人王吉瑞。中标后,蒙阴县教育体育局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查蒙阴县育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一期、二期与案涉的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系同一工程项目。
2018年12月7日,被告***借用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2.工程地点:蒙阴县蒙山四路和蒙山五路。4.资金来源:发包方自筹,已落实。5.工程内容: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教学楼两栋、食堂一栋、报告厅一栋的全部工程即交钥匙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及安装工程)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并按附件1《投标备忘》的约定执行。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5天(节假日、雨田均已包括在内)。开工日期以承包方实际开始施工日期计算,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按现行的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本合同价格包含承包方依据本合同的全部施工内容的一切费用以及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即为交钥匙工程价格):教学楼两栋价格为1460元/平方米;报告厅一栋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食堂一栋价格为1450元/平方米;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总价以最终实际建设建筑面积计算。3.单项变更费用一万以内单价不予调整;(以发包方书面认可为准)4.基础超深部分不超过本栋建筑总高度百分之十的,不予调整单价;(其础2米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费用。2米以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施工质量与安全由承包方承担)。五、项目经理承包方项目经理:***。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还对合同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的附件1:投标备忘载明:***以以下价格承揽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一期工程一标段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报价为含税价(税率12.475%,最终税率按实际开票税率调整)。教学楼面积6134平方米,单价1460元/平方米,报告厅面积2628平方米,单价2277元/平方米,餐厅面积3161平方米,单价1450元/平方米。1、门:以延津清华园学校为标准;窗:按照图纸要求;2、水电管材:使用品牌管材;3、宿舍餐厅洁具:使用手摁水箱蹲便器,隔断单转砌,无门;4、五金件:五金件、三角阀均为铜质,三年内无条件更换;5、灯具:楼道、卫生间用灯采用感应式;6、防水:卫生间地面、餐厅地面、地下室地面防水选用400gSBC120;7、环保、文明施工均由施工方负责;8、消防工程由施工方负责;9、外墙漆全部采用真石漆,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两个标段要统一品牌;10、弱点我方负责,另行发包;11、工程款必须公对公付款,付款到投标公司(挂号公司)账号。本投标备忘录未涉及内容,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为准。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
另外,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期做了约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8年12月7日,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当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协议说明》一份,载明:1、蒙阴县教育局招标程序及备案合同仅作为形式要求,不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履行及最终结算依据。2、因工程范围及付款方式等与蒙阴县教育局招标时发生较大变化,工程价款无法按照原中标价履行。由于学校开学在即,无法重新招标,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充分协商,2018年12月7日,双方重新签订本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该份合同作为双方实际履行及计算依据。3、本协议说明效力优先于双方签订的任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本协议说明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支付工程款情况,原告主张向被告方支付工程款36笔,共20392108.77元,并提供银行转账回单35页及借条予以证明,其中包含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及原告为被告的垫付款,原告列出了支付明细:
1、2018年12月14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74000元;
2、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40000元;
3、2018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60000元;
4、2019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69984.96元;
5、2019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00000元;
6、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77900元;
7、2019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911408.5元;
8、2019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364472元;
9、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133792.3元;
10、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47782元;
11、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343346元;
12、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343346元;
13、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755861.54元;
14、2019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511723.07元;
15、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顾小勇50万元、报告厅钢架定金10万元、门窗20万元、油漆保温材料定金10万元、钢筋5万元、散装水泥预备金5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6月2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16、2019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0元,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报告厅钢筋款15万元、商品混凝土15万元、消防箱配电箱20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17、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0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承诺用于木工人员工资25万元、大理石9万元、油漆材料人工款2万元、瓷砖铺贴工资5万元、顾小勇4万元、钢筋款10万元、谢磊5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7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18、2019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0元,2019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木工人员工资5万元、钢筋工5万元、砌墙人工款4万元、架子人员工资3万元、水电人工工资8万元,粉墙工资款2万元、瓦工工资3万元、保温油漆40万元、水电材料款284000元、谢磊备用金16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7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2019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
19、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案外人孙其春转账500000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八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张坤大砖沙款等34000元、瓷砖人工工资60000元、防水30000元、瓷砖50000元、钢筋工36000元、商砼1200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7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21、2019年7月25日,原告向案外人孙其春转账1000000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网架30万元、油漆30万元、备用资金20万元、木工5万元、门5万元、门窗10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8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并指示将该款打入孙其春账内。
22、2019年7月31日,原告向案外人孙其春转账150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谢磊备用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7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23、2019年8月20日,原告向案外人孙其春转账460000元,2019年8月19日案外人谢磊代***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用于支付涉案工程外墙漆3.5万元、袋装水泥3万元、劳务5万元、砌墙粉墙8万元、外墙保温20万元、门窗6.5万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在2019年7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从后期工程款中连本带息扣除。
23、2019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00000元;
24、2019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00000元;
25、2019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00000元;
26、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37900元;
27、2019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19287.73元;
28、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94648.51元;
29、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蒙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账14441.56元;原告主张系代被告缴纳的保险费用,根据建设局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必须缴纳的费用,否则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30、2019年11月1日,原告向案外人唐梦云转账30000元;唐梦云出具说明一份,证实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施工队处以30000元罚款,由原告出纳唐梦云缴纳。
31、2019年12月5日,原告向案外人张宗友转账14000元;该笔款项原告为被告***代还张明芝人工费用,原告提供***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
32、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案外人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转账55200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是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完工后质监站要求由第三方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否则验收无法通过,根据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6项和第四条的玉鼎,合同价格包含了检测费,应当由被告支付。
33、2020年1月1日,原告向案外人张家荣转账6300元;
34、2020年8月20日,原告向案外人顾志国转账3097000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付款委托一份,委托原告代为偿还向案外人顾志国的借款及利息3097000元。
35、2020年11月8日,原告向案外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坦埠分公司转账33150元;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完工后因食堂外墙问题,原告向第三人支出的外墙维修费用。
36、垫付工程质量检测费16564.6元,原告未提交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
被告***质证认为付款明细单既有工程款,也有借款、维修款以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能据此证明双方系履行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合同。第25、27、28笔款项性质不明。第30、35笔款项与我方无关。
202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程结算催促函,要求被告方在收到催促函五日内办理增减项目核算及结算,同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
2021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维修通知函,要求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
诉讼过程中,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申请对被告方未完成施工部分报告厅的外墙保温、吸音板、纱窗、体育馆地面、篮球馆和报告厅照明灯、实际安装门窗与施工图门窗标准的差额、散水、通风系统、吊顶的工程价格进行鉴定,对学校两栋教学楼、餐厅外墙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被告***申请对其施工的教学楼、食堂、报告厅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10月13日,被告***鉴定申请。。2021年12月7日,经本院委托山东振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1、报告厅、体育馆未完成施工项目造价为504719.37元,2、1#教学楼和餐厅、3#教学楼外墙维修费用为5974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一、关于合同效力;二、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问题;三、原告已付工程款数额;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施工的清华园学校两栋教学楼、食堂的维修费用9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五、关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盖章的蒙阴县清华园学校1#教学楼和报告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竣工备案材料(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的为准),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焦点问题一,关于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2018年10月25日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2月5日蒙阴县教育体育局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2月7日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被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借用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签订的合同,因此均为无效合同。
焦点问题二,关于案涉工程价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8年12月7日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最后签订的合同,被告***施工过程、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工程款支付进度均按此合同履行,因此涉案工程价款应按该合同确定。根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单价,合同价款为21096453元。被告***未完成报告厅、体育馆未完成施工项目造价经本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为504719.37元,因此涉案工程价款本院确认为20591733.63元。
焦点问题三,原告已付工程款数额。1、在原告清华园学校所列的支付工程款明细中向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孙其春28笔银行转账,被告***对款项性质有异议,但未提交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结合转账回单、被告***出具的借条,本院上述28笔款项予以认定;2、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蒙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账14441.56元,系代被告缴纳的保险费用,2019年11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唐梦云代被告缴纳蒙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30000元,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案外人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缴纳55200元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根据双方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结算,上述三笔款项应由被告方承担。3、2019年12月5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案外人张明芝人工费用14000元、2020年1月1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案外人张家荣工资6300元、2020年8月20日原告代偿被告***向安外人顾志国的借款及利息3097000元,有转账回单及***出具的欠条、付款委托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4、2020年11月8日,原告向案外人蒙阴县孟良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坦埠分公司支付食堂外墙维修费用33150元,该项费用包含在原告主张的外墙维修费用之内,不应计算为已付工程款,因此该项数额,本院不予确认。原告主张的为被告垫付工程质量检测费16564.6元,但未提交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自认的被告***缴纳保证金1270000元。综上,原告已付工程款数额本院确认为20342394.17元。
综合焦点问题二、三确定的数额,原告尚有249339.46元工程款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施工的清华园学校两栋教学楼、食堂的维修费用9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案涉工程出现外墙抹灰、真石漆脱落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应为施工均不符合施工规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关于修复费用的数额597400元,系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因评估报告数额客观公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支出的评估费33000元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提起诉讼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数额100000元,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还,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蒙阴清华园学校尚欠被告方工程款249339.46元,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将该款项抵顶维修费用,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修复费用348060.54元及鉴定费33000元。
焦点问题五,关于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问题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盖章的蒙阴县清华园学校1#教学楼和报告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竣工备案材料(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工程承包方提供的为准),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该请求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是原被告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修复费用348060.54元及鉴定费33000元;
二、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涉案工程的1#教学楼和报告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法律规定的工程竣工备案材料,以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
四、驳回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负担9228元,由被告***、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宗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公丕春
书 记 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