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07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4075.28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未执行标的114075.28元(不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019年10月29日、2020年3月3日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本院2019年11月11日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名下有2917年注册的×××众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有按揭,未扣押,已在车管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已立案。2020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险峰
审  判  员   彭国梅
审  判  员   朱光荣
 
 
 
二 O 二 O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贝 克
书  记  员   李凤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