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领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无2020-354裁定民买卖十八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领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哲,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领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领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本案中《合作协议》第六条明确出现违约双方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交由履约地驻地法院仲裁。《山东和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中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乌鲁木齐后现款结清后提货。根据本条内容足以证明合同履约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山东和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中的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管辖无效,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
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出现违约双方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交由履约地驻地法院仲裁。该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确系无效约定。双方签订的涉案《山东和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中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约定为,甲乙双方首先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1)向原告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若双方均向各自所在地司法机关起诉(或仲裁)的,则最先起诉(或仲裁)的一方所在地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该约定同时约定了相互排斥的两个不同的管辖主管机关,约定无效。综上,涉案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安装调试地、验收地等均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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