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4200号
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大厦十层1005房间(经营场所济南高新区科远路1659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15046M。
法定代理人:耿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毅,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诸城市家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诸城市南外环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781227301。
法定代理人: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家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3元,由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林 玲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