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718号
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大厦十层10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银河路71号。
负责人:李正国。
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4元,减半收取计5167元,由原告山东和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