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24民初121号
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百汇商贸物流园一期精品家居馆B区电商产业园第6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发,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南路徽州新天地一期9幢9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荣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