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民初657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岗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7324T。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南路徽州新天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MQU75XB。
法定代表人:何荣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7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年娣、方冬苟名下坐落于歙县徽城镇紫阳路上海花园小区27幢801室房屋(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
二、冻结**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7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国强
审 判 员 邓海金
人民陪审员 方辉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任红
书记员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