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704号
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陵阳路杨村厂房35号。
法定代表人:阮成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南路徽州新天地一期九幢9001室。
法定代表人:何荣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
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2022年7月2日,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祥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