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378号
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陵阳路杨村厂房35号。
法定代表人:阮成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发,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黄山南路徽州新天地一期九幢9001号。
法定代表人:何荣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宁峰,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10日,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宣城市中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祥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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