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民初6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为公,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岗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7324T。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南路徽州新天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MQU75XB。
法定代表人:何荣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为公与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皖102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一、查封郑年娣、方冬苟名下坐落于歙县徽城镇紫阳路上海花园小区27幢801室房屋(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二、冻结**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753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郑为公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为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郑年娣、方冬苟名下坐落于歙县徽城镇紫阳路上海花园小区27幢801室房屋(房地权证歙房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75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国强
审 判 员 邓海金
人民陪审员 方辉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任红
书记员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