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财保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康克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世茂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哈工大建筑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祝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哈尔滨康克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作出(2021)黑0103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9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1年1月2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申请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决定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康克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90元的冻结(开户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号:56×××13)。
案件申请费2982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康克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