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财保7号
申请人: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世茂大道**。
法定代表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哈工大建筑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祝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9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1年1月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90元(开户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账号:56×××13)。
案件申请费2982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修明月
书记员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