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06302516。
法定代表人:周佺。
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港名都**会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185948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02民特548号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375975.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61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和不动产,但均为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且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三、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已申请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过程中,执行法院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处置性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通过参与分配实现债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