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591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周,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镇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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