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321号
原告:**,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芳,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紫越,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2021年10月18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564元,缓交20282元,并告知其本院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述通知书由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签收,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资阳春
代理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