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686号
原告:陈蓉川,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101房。
法定代表人:何卫东。
被告: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川诉被告湖南嘉联物业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蓉川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金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用之
书 记 员 冯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