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903140465。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
被执行人: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76396C。
法定代表人:王维。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9月2日经本院审判,该案(2021)湘0103民特7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被执行人已按照申请执行人指定,将案款558329.9元支付至江慧(账号:6217××××0214)账户,双方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根据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尚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983.3元,以上合计798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8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 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童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