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5213号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9月19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85603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3631.5元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付款备注:(2022)湘0181执5213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本院地址:浏阳市环府路1号 邮编:410300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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