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智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四川华智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307号

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米易县丙谷镇沙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罗世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勇,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700-76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虹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寰宇,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四川**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康 玲

人民陪审员 向 鑫

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