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民初307号
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米易县丙谷镇沙沟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罗世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勇,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700-76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虹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寰宇,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四川**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原告米易县紫荆香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康 玲
人民陪审员 向 鑫
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