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奥丽斯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922号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

法定代表人:吴小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贵,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在限期交纳诉讼费用7日内,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