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922号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
法定代表人:吴小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贵,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在限期交纳诉讼费用7日内,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