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1972号
原告:***丰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旺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黄银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林,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新春社区刘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
原告***丰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丰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丰欣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元,由***丰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雨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