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2民初1837号
原告:淮北市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滂汪行政村滂汪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井集老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淮北市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淮北市润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润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润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润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