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0602民初223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井集老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紫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建公司)、***、***、安徽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杜集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杜集开发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力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改造工程款92550元,并自2023年8月1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被告将所有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杜集开发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其他一切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开始,原告来到力建公司承建的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进行打井施工。经***、***结算,原告的工程款总计为127550元。被告杜集开发区是发包单位,请求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剩余的款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的发包信息;2、***与***的结算聊天记录及结算单、***给***的结算单;3、微信聊天记录。 力建公司辩称,1.力建公司从未与***建立合同关系,也未签订过协议,更未就工程量及工程款与***进行结算;2.根据合同相同性基本原则,***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3.***并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3条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力建公司提供了***出具的《承诺书》。 ***辩称,工程清单很多***不知情,全部是***和***谈的,35000元是***支付的。证据里的结算单都是***和***单独签的,***不知情。 ***提供如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力建的任命书;2、微信聊天记录、项目通知;3、竣工验收单。 ***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杜集开发区辩称,1、杜集开发区与***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提起诉讼,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2、即便***在涉案工地实际进行施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向我方主张权利;3、杜集开发区不存在拖欠力建公司工程款情形。 杜集开发区提供如下证据:施工合同一份。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8月,***在***的通知下到力建公司中标的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项目工地进行打井施工,口头约定了打井的相关事项,同年8月24日***支付了1.5万元打井款。此后,***多次在***或***的通知下到该工地打井,最后一次打井是2020年的12月份。2021年1月18日和1月26日两次结算,***应得打井款为127550元,***在结算证明上签字。2020年12月5日***又支付打井款2万元,***对剩余92550元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1日,***向力建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就‘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与力建公司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一份……本人***保证在本工程结束后,如有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拖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信誉及相关经济损失或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公司可在注册地依法追究和追偿。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名并按手印。 2020年8月20日,力建公司向***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现委托***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因与力建公司就项目问题出现分歧,于2021年8月份撤场。 ***系***的老乡、案涉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 另查,本院生效的(2022)皖0602民初1644号***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2020年8月1日,***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力建公司总包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总包工程款5984333.28元,力建公司授权委托人给甲方。乙方向甲方付投资服务费650000元,乙方工人进场施工后,对甲方打款400000元。甲方应给乙方监理协调现场施工以及验收(材料供应,信息及施工场地),验收后甲方协助乙方催要工程款,乙方验收完工清算后,甲方第一时间把工程应付款打到乙方指定账户等内容。双方签字按手印。***分三次共计支付给***400000元。该工程于2021年2月17日竣工验收,***对剩余的服务费250000元未支付,双方遂提起诉讼。 2020年7月1日,甲方力建公司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按该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收取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合同金额分叁次等额扣除…… 再查,本院生效的(2022)皖0602民初1494号淮北宏略管业有限公司诉力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2020年8月11日力建公司(甲方)与***(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人、乙方)就涉案工程签订《施工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约定: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供应合同必须由力建公司签订,材料款根据合同约定及收货实际情况由力建公司直接支付。***保证涉案工程所有结算款及时汇入力建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在零星借款使用承诺书上承诺:本人保证绝不会私自以项目名义进行借贷和赊欠材料等行为,如因所承建的项目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全由本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力建公司带来的信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淮北杜集经济开发区雨污管网改造工程中标方为力建公司,力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又转包给了***,在本院(2022)皖0602民初1644号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上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将打井施工交给了***,双方都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与***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无效。但整个工程已于2021年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打井费可以支持,***作为分包人,应承担支付的责任。 关于***是否应承担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是工地的工作人员,并不属于转包或分包人,***诉请其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力建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虽然本院在(2022)皖0602民初1644号案件中认定力建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又转包给***,存在多层的转包关系,但该案查明重点是***与***的关系。本案中查明***退出后,力建公司与***之间另行签订了《施工管理责任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力建公司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是力建公司的代理人,其在该工程中的行为后果由力建公司承担;***向力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在本工程结束后,如有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担,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信誉及相关经济损失或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公司可依法追偿;这表明力建公司与***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力建公司对外承担***的行为责任是基于双方的代理关系;***又对力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是其双方的内部约定问题,故力建公司对***诉请的打井费应承担连带责任。力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与***的约定向其追偿。 ***的打井费经***与其结算共127550元,且***已支付3.5万元。***辩称打井清单及打井费结算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其也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打井量,对其辩称不予支持,故对***诉请的剩余打井费92550元予以支持。关于***诉请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属无效合同,仅可参照有效合同进行补偿,剩余打井款至今未得到,***确有损失,其要求的违约金,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为止予以支持。 关于杜集开发区是否应承担责任。因***是打井的包工头,属于临时班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方杜集开发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打井费92550元及违约金(以925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3.4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计1057元,由被告***、安徽力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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