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2民初965号
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8277827X2,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康华花园梅苑。
法定代表人:曾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丽,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铜仁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337384265K,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贵苑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付永富,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志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