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龙昭红建材租赁站与铜仁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492号
原告:大***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堡村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90MA6H3RLX7R。
经营者:李永红,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铜仁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金苑小区1单元6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337384265K。
法定代表人:吴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铜仁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大***建材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