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盛大建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22民初233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晔,安徽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张集村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2075612255C(1-1)。
法定代表人:金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盛大建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以南,郎溪路以西史城村段科技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19CXB(1-1)。
法定代表人:计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长海,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顺公司)、被告安徽盛大建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功公司)、被告姜长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晔,亚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尹瑞,建功公司与姜长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我工资26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亚顺公司与建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亚顺公司将其承包的龙塘学校综合楼和宿舍楼工程交由建功公司施工,建功公司指派姜长为驻工地代表。我经人介绍到建功公司处务工,2018年5月,我在龙塘中学从事砌墙工作。2018年6月8日,我与姜长海进行工资结算,我应得工资金26180元一直拖欠未付。请依法判决。
亚顺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建功公司系合法分包。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无法律依据。
建功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授权姜长海具有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的权限,其出具于***的证明,不能作为我公司与***之间的结算依据。
姜长海辩称,我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务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劳务成果的接受者,没有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亚顺公司与建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亚顺公司将其承包的肥东县龙塘学校综合楼、宿舍楼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给建功公司施工。姜长海为建功公司驻工地代表。
2018年6月8日,姜长海出具证明于***,证明载“龙
塘学校教学楼砌墙班组包砌3、4、5层,总平方1190平方,1190平方×22元每平方=26180元(贰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证明人姜长海”。***持该证明索款未果,以致成讼。
庭审中,亚顺公司陈述其与建功公司之间案涉合同款项已结清,建功公司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虽然***与建功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姜长海出具于***的证明内容表明,***实际在案涉龙塘中学宿舍楼施工工地中从事劳务,结合亚顺公司与建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姜长海为驻工地代表,应当认定,姜长海系履行职务行为,***有理由相信姜长海有权代表建功公司,对其实际完成的劳务价款予以确认。因此,建功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亚顺公司向建功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劳务合法,不承担向***履行劳务价款责任。姜长海系履行职务行为,行为结果由建功公司承受,姜长海亦不承担向***履行劳务价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盛大建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劳务报酬款26180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安徽盛大建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