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122民初287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561225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顶,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共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人才公寓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UXQ9N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顶、***、安徽共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