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浙050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亚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927345.11元,申请执行人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刚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4)浙05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